第一条 学生应该在5年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事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四分之一以上(含四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认可必须休学者;
(四)学校根据学生生活、身体等实际情况,认为应该休学者。
第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批准可延后一年休学期,累计休学不超过二年。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入学后也可以申请休学开展创业;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了休学批准程序
第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所享受的奖学金、资助金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一律回家治疗;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养)病,其医疗费报销办法按学校有关保险规定执行;
(四)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考核者其成绩无效;
(五)休学期间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
(六)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所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休学学生的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八)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辅导员和年级主任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到学生处、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备案。
第五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两年。学生申请参军,学院批准,学籍可保留在退役后2年内。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向学生处、教务处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表现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准予复学的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根据学生本人意愿及学校实际情况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或作肄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