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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起施行!这些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环境规范、标准正式实施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9 作者: 浏览次数:

1.《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更好发挥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功能,健全完善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支持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排污许可证核发。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51459-2024)


为规范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调试、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做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安全可靠和经济适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污泥、废气处理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及运行管理和安全防护。本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5.《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为了规范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研究堆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在建造阶段和运行阶段向国家核安全局或者研究堆所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定期报告、重要活动报告、事件报告和核事故应急报告。报告的格式与具体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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